山東開展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試點工作
6月15日,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發布《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試點工作的通知》,提出在全省選取有條件的區域,利用1年左右的時間開展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試點工作,根據試點情況建立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制度,為在全省全面推進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奠定基礎。

在試點任務方面主要包括,進一步探索明確開展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工作的主要內容、標準和適用范圍;探索明確開展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的流程和責任分工;探索明確開展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前期工作所需費用額度及其解決方式;探索明確開展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所需時間周期;探索明確開展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的主要難點和問題及其解決方案。
開展試點申報方面,《通知》提出,2020年8月31日前,省廳在全省范圍內選擇3-5個市或縣(市、區),每個市或縣(市、區)選1-2個擬出讓市級或縣級出讓登記礦業權區域開展省級試點。申報省級試點的市或縣(市、區)要制定試點工作方案,明確試點任務、責任分工、時間安排和技術路線,經省廳批準后開展省級試點。其他市也要根據本市情況制定本級試點方案,選擇合適區域積極做好試點工作。
組織實施“凈礦”出讓試點方面,《通知》提出,2021年7月31日前,按照試點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試點。一是通過系統內聯勘聯審,科學劃定出讓范圍,明確正常開展勘查開采所需用地、用林、用草、用海區域范圍,確保相關區域應具備正常辦理相關手續的條件。對出讓可能涉及的相關權益進行調查,涉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,征求有關方面意見。二是對具備“凈礦”出讓條件的,組織開展儲量核實、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、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等出讓前期工作,協調解決可能存在的權益糾紛或提出日后處理解決權益糾紛的方案。三是完成出讓前期工作后,委托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出讓,并與礦業權人簽訂出讓合同。
6月15日,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發布《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試點工作的通知》,提出在全省選取有條件的區域,利用1年左右的時間開展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試點工作,根據試點情況建立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制度,為在全省全面推進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奠定基礎。
在試點任務方面主要包括,進一步探索明確開展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工作的主要內容、標準和適用范圍;探索明確開展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的流程和責任分工;探索明確開展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前期工作所需費用額度及其解決方式;探索明確開展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所需時間周期;探索明確開展礦業權“凈礦”出讓的主要難點和問題及其解決方案。
開展試點申報方面,《通知》提出,2020年8月31日前,省廳在全省范圍內選擇3-5個市或縣(市、區),每個市或縣(市、區)選1-2個擬出讓市級或縣級出讓登記礦業權區域開展省級試點。申報省級試點的市或縣(市、區)要制定試點工作方案,明確試點任務、責任分工、時間安排和技術路線,經省廳批準后開展省級試點。其他市也要根據本市情況制定本級試點方案,選擇合適區域積極做好試點工作。
組織實施“凈礦”出讓試點方面,《通知》提出,2021年7月31日前,按照試點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試點。一是通過系統內聯勘聯審,科學劃定出讓范圍,明確正常開展勘查開采所需用地、用林、用草、用海區域范圍,確保相關區域應具備正常辦理相關手續的條件。對出讓可能涉及的相關權益進行調查,涉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,征求有關方面意見。二是對具備“凈礦”出讓條件的,組織開展儲量核實、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、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等出讓前期工作,協調解決可能存在的權益糾紛或提出日后處理解決權益糾紛的方案。三是完成出讓前期工作后,委托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出讓,并與礦業權人簽訂出讓合同。
以下為原文件內容:
來源:礦材網
(轉載:礦業邦公眾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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